本文主要介紹四驅和六驅越野車和其他特種車輛的燈光及信號裝置的規(guī)范定義
1、主要用于四驅越野卡車,六驅越野車卡車和四驅底盤、六驅運水車等特種車輛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
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977—1997 顏色的表示方法
GB/T 3978—1994 標準照明體及照明觀測條件
GB/T 7922—1987 照明光源顏色的測量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車輛認證
就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數量和方式對某一車型進行認證。
3.2 橫截面
與車輛縱向對稱平面正交的垂直面。
3.3 空載車輛
無駕駛員、乘務員、乘客或載荷,但帶有充足的燃料,備用車輪和常用工具的車輛。
3.4 裝載車輛
裝載著制造廠確定的技術上允許的最大質量的車輛。并按附錄A(標準的附錄)中的裝載狀況分布在車軸上。
3.5 燈具
設計用于照明道路或向其他使用道路者發(fā)出光信號的裝置。牌照燈和反射器也屬于燈具。
3.5.1 等效燈
具有相同的功能,并得到主管部門認可的燈具,在滿足本標準要求的條件下,等效燈可以具有與車輛認證批準所安裝燈具不同的特性。
3.5.2 獨立燈
具有分開的發(fā)光面(對于牌照燈和第5、6類轉向信號燈,發(fā)光面不存在時,用透光面取代),分開的光源和燈體的裝置。
3.5.3 組合燈
具有分開的發(fā)光面(對于牌照燈和第5、6類轉向信號燈,發(fā)光面不存在時,用透光面取代),分開的光源和共同燈體的裝置。
3.5.4 復合燈
具有分開的發(fā)光面(對于牌照燈和第5、6類轉向信號燈,發(fā)光面不存在時,用透光面取代),共同的光源和燈體的裝置。
3.5.5 混合燈
具有分開的光源或在不同情況下工作的單一光源(如光學的、機械的、電氣的差異),全部或部分共有發(fā)光面(對于牌照燈和第5、6類轉向信號燈,發(fā)光面不存在時,用透光面取代)和燈體的裝置。
3.5.6 可藏燈
不使用時,可以通過移動罩蓋,或燈,或采用其他適當的方法,能部分或全部隱藏起來的燈具。術語可隱(retractable)專指那些通過自身移動藏人車身內的可藏燈。
3.5.7 遠光燈
照明車輛前方遠距離道路的燈具。
3.5.8 近光燈
照明車輛前方道路,對來車駕駛員和其他使用道路者不造成眩目,或不舒適感的燈具。
3.5.9 轉向信號燈
用于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車輛將向右或向左轉向的燈具。
3.5.10 制動燈
向車輛后方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車輛正在制動的燈具。制動燈可以通過緩速器或一種類似裝置點亮。
3.5.11 牌照燈
用于照明后牌照板空間的裝置,該裝置可由幾個光學元件組成。
3.5.12 前位燈
從車輛前方觀察,表明車輛存在和寬度的燈。
3.5.13 后位燈
從車輛后方觀察,表明車輛存在和寬度的燈。
3.5.14 回復反射器
通過外來光源照射后的反射光,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觀察者表明車輛存在的裝置。本標準規(guī)定:回復反射牌照板,有關危險品運輸中的各種回復反射信號和按國家規(guī)定必須用于某些類型車輛或操縱方法上的其他回復反射板和信號均不屬于回復反射器。
3.5.15 危險警告信號
同時打開車上所有的轉向信號燈,以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車輛暫時具有某種特殊危險。
3.5.16 前霧燈
用于改善在霧、雪、雨或塵埃情況下道路照明的燈具。
3.5.17 后霧燈
在大霧情況下,從車輛后方觀察,使得車輛更為易見的燈具。
3.5.18 倒車燈
照明車輛后方道路和警告其他使用道路者,車輛正在或即將倒車的燈。
3.5.19 駐車燈
用于引起人們注意,在某區(qū)域內有一靜止車輛存在的燈具。在此情況下,駐車燈代替前位燈和后位燈。
3.5.20 示廓燈
安裝在車輛最外緣和盡可能靠近最高頂部附近,用來表明車寬的燈具;對于某些車輛和掛車,用來補充前、后位燈,以引起對其整體的特別關注。
3.5.21 側標志何
從車輛側面觀察時,表明車輛存在的燈具。
3.6 發(fā)光面[參看附錄B(標準的附錄)]
3.6.1 照明裝置的發(fā)光面(3.5.7,3.5.8,3.5.16和3.5.18):
反射鏡整個口徑在一橫截面上的垂直投影?;蛘撸瑢τ跈E球面反射鏡的前照燈,投影透鏡在一橫截面
上的垂直投影。若照明裝置不帶反射鏡,則適用3.6.2定義。若燈具的透光面只占據反射鏡口徑的一部分,
則只考慮該部分的投影。
對于近光燈,發(fā)光面受到明暗截止在配光鏡上視在圖樣的限制。若反射鏡和配光鏡可以調節(jié),則應處
在平均調節(jié)位置上。
3.6.2 除回復反射器外的信號裝置的發(fā)光面(3.5.9~3.5.13,3.5.15,3.5.17,3.5.19~3.5.21):
信號裝置在垂直于基準軸線,且與透光面(外表面)相切的平面上垂直投影。該投影的周邊由位于投影平面上的諸屏蔽框邊緣確定。在基準軸線方向上每次僅能發(fā)射出98%的發(fā)光強度。為了確定發(fā)光面的上。
下以及橫向各邊緣,屏蔽框邊緣必須是水平的或垂直的。
3.6.3 回復反射器的發(fā)光面(3.5.14)
回復反射器上由一組平面所圍成的面,在垂直于其基準軸線平面上的投影。該組平面平行于回復反射
器基準軸線,且通過它的光學組件的最外邊緣。為了確定回復反射器的上、下和橫向邊緣,只考慮水平面和垂直面。
3.7 視表面(參看附錄B)
某一特定觀察方向上的視表面,按制造廠要求,或是投影在配光鏡外表面上的發(fā)光面邊界在一平面上
的垂直投影(a-b);或是透光面在一平面上的垂直投影(c-d),該平面垂直于觀察方向,且與配光鏡最外面的點相切。
3.8 基準軸線
由制造廠規(guī)定的燈具特性軸線,在配光測量和燈具安裝時,作為角視場的基準方向(H=0°,V=0°)。
3.9 基準中心
基準軸線與外部透光面的交點,由制造廠確定。
3.10 幾何可見度
燈具視表面可見的最小立體角。該立體角由球的一部分確定,球心位于燈具的基準中心,赤道與地面平行。以基準軸線為基準,水平方向角p表示經度,垂直方向角a表示緯度。當從遠處觀察時,在幾何可見度范圍內,不應有阻礙視表面所發(fā)光線傳播的障礙物。若在燈具近處測量,則觀察方向必須平行移動,以得到相同的準確度。若燈具在以往的型式認證時已存在障礙物,則在幾何可見度內的這些障礙物可不予考慮。若安裝燈具時,其視表面受到車輛部件的部分遮蔽,則應提供證明,表明在此情況下,仍滿足認證所需的配光值。
3.11 外緣端面
車輛兩側的外緣端面是指:平行于車輛縱向對稱平面,且與車輛橫向外緣接觸的平面。本標準規(guī)定下
列突出物除外:
3.11.1 輪胎與地面接觸(變形)部分以及輪胎壓力傳感器的連接件。
3.11.2 輪胎上的各種防滑裝置。
3.11.3 后視鏡。
3.11.4 側轉向信號燈,示廓燈,前、后位燈,駐車燈,回復反射器和側標志燈。
3.11.5 固定在車輛上的海關封印,以及為了保護和固定這些封印的裝置。
3.12 車寬
上述3.11中定義的兩個垂直平面間的距離。
3.13 單燈
指一種裝置或裝置的部件,具有一種功能、一個在其基準軸線上的發(fā)光面、一個或多個光源。
對于車輛安裝,單燈也指由兩個獨立燈或組合燈組成的組合件,這些燈無論相同與否,具有相同的功能且安裝后其基準軸上的視表面投影,不小于上述基準方向上視表面所圍成的最小矩形面積的60%。
在上述情況下,這種單燈中的每個燈要求認證時,則應按“D’型燈進行認證。
但上述組合不適用于遠光燈,近光燈和前霧燈。
3.14 雙燈或偶數燈
具有一帶(條)狀透光面的裝置。且透光面對稱于車輛縱向對稱平面,其兩端至車輛外緣端面的距離不大于400mm,透光面長度不小于800mm,光源不少于兩個,并盡量靠近透光面的兩端;透光面也可以由數
個并列的發(fā)光單元構成,此時,幾個并列的透光面在一橫截面上的投影不小于上述單個透光面投影的最小矩形面積的60%。
3.15 兩燈間距
同一方向的兩燈間距是指:在基準軸方向上兩視表面之間的最短距離。若該間距明顯滿足本標準要求,則不需要確定視表面的精確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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